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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人利用他人醉酒“刷脸” 盗刷钱财

发布时间:2021-08-31 17:29:49点击量:

在烧烤店内将他人灌醉,再通过人脸识别窃取受害人支付宝内的钱款,顺义两名男子先后作案两次,盗窃受害人五万余元。记者近日从顺义法院获悉,目前,顺义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,另一名同伙已被另案处理。

据公诉机关指控,被告人刘某于2019年7月25日9时许,在某烧烤店内向张某灌酒,后趁张某醉酒不备之机,伙同一名同伙窃取张某手机支付宝账号内钱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;2019年7月31日5时许,刘某在某烧烤店内,伙同同伙以同样手段窃取张某手机支付宝账号内钱款共计人民币1.07万元。

被告人刘某于2021年1月9日被民警查获,刘某退赔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,张某对刘某表示谅解。

据了解,作案时,同伙先将受害人灌醉,等受害人醉酒后,刘某再用“刷脸”的方法从其支付宝账号内盗窃钱财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: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盗窃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自愿认罪认罚,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,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。

最终,顺义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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